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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参加了上海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使命与担当——新时代的律师职业伦理”的研讨会,主办方给了几个题目,我独独选了“检辩伦理关系”这个话题,恰值近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自以为这个意见是受到律师欢迎的,从小处说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从大处说有助于维护司法廉洁公正。所以,我从检律关系话题展开,一来日常工作有感;二来也是寄予几份希望。

就从检律高层共同倡议的“亲”不逾矩、“清”不远疏说起,如何建立不逾矩、不远疏的职业伦理关系,我认为,首先,二者关系的主动方在检察官;其次,重点在“清”不远疏。因为,律师是提供意见的一方,与检方交流自有天然倾向,而检方能否听取,实践中做得并不够好;再者,为了“亲”不逾矩,难免矫枉过正,反而远疏。为此,我有几点浅见:

一、不要怕与律师接触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负面清单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在现实中有,但应该看到,这只是极少数。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只有极少数人是违反了职业底线的,中国律师是一群有职业理想、有担当的法律人,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所以,不要怕与律师接触,“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检律双方充分就事实法律交换意见,就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达成共识,避免沦为立场之争。

二、“亲”不逾矩、“清”不远疏,要讲对立统一

“亲”不逾矩。首先,《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给检律关系划下了“矩”,也就是边界有了;其次,就是“亲”,这里的亲,不是亲密的“亲”,而是亲切的“亲“,检察官要能意识到,律师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代理被追诉一方,但本质上是讲法律,讲法律也是讲政治,律师辩护是保障依法治国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亲”不逾矩,只要在这个“矩“的范围内,检律之间依法讲法,这个“亲”,就不会犯错误。

“清”不远疏。实践中,检律之间总有一点疏离感,一方面是因为边界不清,检察官担心把握不好,索性一概离远;另一方面,缺乏职业信任感。举一个例子,不少检察机关对于律师阅卷,凡涉电子数据或是视听资料便不提供,或只可当场阅看。除了是设备问题,深层原因是担心律师上网,其实一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既然律师阅卷权,就表明律师有权获得证据,没有必要限制获得证据的种类;真要上网,书证也可以上网,不单单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最重要的一点,但凡律师都清楚,将证据上网,泄露证据和案情,是要受职业纪律处分的,且也不会这么做。所以说到底,还是一种不信任,恐对方无底线。所以,“清“不远疏,“清”容易做到,但是“不远疏”,这个要下功夫。 

三、将平等互信的伦理落到实处

华东政法大学宋远升教授曾指出“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平等伦理、诚信伦理等,检察官平等伦理主要是指检察官在诉讼程序之中应当平等对待律师,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并以此身份及境界对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予以关照。”

平等互信,不应停留在口号,要体现在日常。《意见》除了堵,也提出了导,提倡正当接触交往,意见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就在2021年度的全国检律联席会商会议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介绍了构建检辩关系的制度设计:“建立会商机制,不断提升检律协作层次;突出工作重点,着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诉讼服务,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多便利;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同堂培训,深化检律双方互动互信;发挥控辩职能,共同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深度协作,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履职;制定有关意见,规范律师与检察官接触交往;聚焦突出问题,规范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行为。”其中诸多制度,值得发扬。

最后,一点小小的建议,何若将意见的题目改一处标点,即为《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如此一来,更显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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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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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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