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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企业家向我咨询如何规避在并购中的刑事风险,他的警觉让我想起了“草蛇灰线 伏脉千里”这句话,因为从过往发生的案例来看,如果不在并购过程中处理好一些财务问题的话,当年播下的因,可能在若干年后受到反噬。

早前,企业家对于并购中的刑事风险并未重视,更多关注的是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但近年来,资本市场违规信息披露屡见不鲜,证监会雷霆出击,涉事人员受到刑事追究。

举一个近期的例子,2024年11月,京山轻机(股票代码:000821)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震动商界。京山轻机发现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原股东罗月雄和王建平涉嫌合同诈骗,故于2021年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显示,2016年至2018年慧大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慧大成公司原股东罗月雄、王建平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罗月雄、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5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罗月雄、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并购交易中以下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第一,篡改收入确认时点:例如,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篡改收入确认时点,虚增收入和利润。例如:在EPC工程总承包领域,某基建企业将30%的实际施工进度虚报为65%,多确认2.3亿元收入。这种操作通常配合监理单位的合规性文件造假,形成完整的造假文件。

企业家需重点学习财政部等四部门于2025年1月6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如果因为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相关规定,很可能为将来的收购并购交易埋下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第二,伪造“三方贸易”流水,关联方资金回流:例如,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昕科技”)原实控人廖良茂在与上市公司康尼机电(603111)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协议过程中,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通过客户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正常业务基础上累计虚增收入逾9亿元。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何避免在并购中的刑事风险呢?简单列几项,供大家参考。

自查自纠:被收购方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财务记账进行调整,核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与财报勾稽关系,避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嫌疑。

制衡机制:同时聘请两家审计机构分别进行法定审计与专项核查;建立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数据交叉验证流程。

隔离决策痕迹:严禁以会议纪要、口头指示等方式要求中介机构“调整数据”。建立审计沟通留痕制度,所有调整需附原始凭证及书面说明。

资本市场从不缺乏惊涛骇浪,但真正的企业家应懂得:合规不是束缚创新的枷锁,而是抵御风险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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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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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刑止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用文字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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