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侦查阶段有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之天,羁押必要性也是在捕后的一项为当事人争取羁押的一项工作。有时候,当事人会问我,是不是逮捕后就没有机会再取保了?其实并不绝对,只是逮捕后取保案件比率要比之前低。在这几年的团队办案中,有些案件是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到不批捕,有些案件的不羁押,的确是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争取到的。
如何使羁押必要性申请成功?
第一是发现案件当中有力的抓手。例如,2020年11月20日,我和团队律师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向检察院递交了《周某某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出从本案嫌疑人周某某所涉嫌的犯罪性质属于轻罪,社会危害性小;案情简单,且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业已固定;本案案发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周某某罪前罪后表现优良,周某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不具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特别是案发后周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关系已经修复;周某某母亲身患特殊疾病,急需周某某通过特殊渠道购药和照顾;其妻乔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作为其保证人等方面,从各方面方论证周某某符合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需继续羁押的理由。虽然这些意见都很常规,还是在民间纠纷方面,我们还是着力突出了,双方矛盾已经化解这一点。我们所提的“无需继续羁押”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随即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周某某得以从看守所“顺利离开”,至此,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也为本案的成功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是利用好听证程序。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以后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听证。我曾经办理一起倪某盗窃案,由于倪某当时是一所大学大二学生,所以当时检察院也非常重视,经我申请举办了审查逮捕的听证,当时邀请了公安承办人、监所民警、倪某的母亲以及辩护人到场,检察官本还计划要邀请学校代表来上海。当时,我亲历了这场听证会,检察官取听了各方意见,最终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事人取保后,对这起案件的后期办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最终倪某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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