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个普通的下午,我接到了龙某家人委托的诈骗二审案件。一审中,龙某被判3年,案件疑点不少,其中一个疑点就是龙某一审未被认定自首,原因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这份说明说龙某是补办身份证时被抓获的。
然而,当我仔细查阅卷宗时,我发现了一个关键的时间点,早在半年前龙某就被抓到过一次,而且当天是被害人报警,龙某等警方到达现场配合到案,当晚龙某就在派出所被释放,这一细节让我意识到,这不是就妥妥的自首吗?但转头又被浇了一盆冷水,警方说龙取保后又因不遵守规定被上网追逃了。
此时距离二审开庭只有十天,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能把案子调查得清楚吗?于是,我立即着手与检察官、法官当面沟通,最终说服二审法院同意延期审理。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调查取得了3份证人证言和2份重要书证。一个细节呼之欲出:原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龙某有更换住址的行为,但该行为的目的并非要逃避侦查。
证人证言显示,龙某是因为原址居住条件不佳,租约到期后才搬出的。他选择的新住址就在附近小区,这显然不符合逃避侦查的逻辑。如果他真的想逃避侦查,常理上不会选择在离原住址非常近的地方。
此外,公安人员在立案后从未向龙某提出如果更换住址要及时汇报的要求。相关证人证言还证实,龙某并未更换过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更与被害人保持联系,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这些证据进一步证明了龙某没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
在二审法庭上,我将这些证据一一呈现,详细阐述了龙某的自首情节。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龙某一审遗漏了自首情节,二审刑期从4年减为3年。
细节才能揭示出案件的真相。带你探索更多烧脑又硬核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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