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过一起案件,这也是唯一一起被害人出庭的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就是被害人到底被骗多少钱?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的案件,被害人是一位老阿姨,与被告人朱某某是一个小区的邻居。被告人向这位老阿姨借了一笔钱,为了让老阿姨相信自己有能力归还,就提供给了老阿姨一本自己的房产证,该房产证实际上是被告人伪造的,被告人将从房交所查询到的信息,委托外面制作假证的人伪造。老阿姨拿到这本书,深信不疑,陆续借给了朱某某几十万。但这个朱某某拿到钱后,就大肆挥霍,用于网络赌球,结果全部输掉。老阿姨向朱某某索债未果,于是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找上门,结果发现是一个与朱某某同名同姓的人,但八竿子打不着一起的人,于是发觉受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声称自己被骗48万元。但是,第三天,老阿婕又再次到公安局改口,说自己多报了数额,这个数额是累加了其中的一张30万借条,自己因为生气被朱某某蒙骗,所以就把所有的借条数加在一起报警了,实际借款金额是18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以生意为由,谎称自己是本市虹口区广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并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向某某处人民币18万元。朱某某辩称自己仅借10万元,18万元当中有高额利息。为了支持控方的指控,控方还通知被害人出庭。
控辩分歧重大:被害人到庭称借给朱某某的钱款系自己家中准备购买理财产品的现金及向他人的借款。因被告人曾另写过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自己,故其在之后的借条中再无与被告人约定过利息,18万元的借条均为本金。被告人辩解,借条上的金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内,实际仅从向某某处获得现金9.1万元。
法院采纳辩方意见: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借条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18万元,经查,18万元的组成中,仅6万元得到两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对其余12万元被害人无法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钱款的来源。从两人关系看,向某某与朱某某也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借钱款不约定利息,明显有违常理。另被告人的供述一贯稳定,且与其发给被害人的短消息的基本内容一致,作为被害人,其报案金额前后存在重大出入,难以确认其陈述的真实性。综上,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排除18万元借条中包含有高额利息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实际从被害人处获得9.1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害人的说法,辩护人要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发现其中矛盾之处,如果认为不能解释疑点,应该申请被害人出庭。对于被害人的出庭,辩护人应当提前做好预案,分析被害人将如何辩解。辩护人在庭上的发问尤为重要,比如朱某某诈骗一案当中,被害人出庭后,辩护人从被害人向朱某某借款的时间、地点、包装物、在场人员的细微之处发问:
问:你向朱某某出借的是通过现金还是转账?
答:是现金。
问:多少现金?
答:18万。
问:18万是一次性给的吗?
答:不是,在分几次借的。
问:一次借多少?
答:有好几万。
问:你在什么地方将现金交给朱某某的?
答:是在小区的麻将馆里。
问:每次都是在麻将馆交的吗?
答:是的。
问:给钱的时候,麻将馆里有人打麻将吗?
答:有的。
问:在麻将馆里是怎么交给他的?
答:我把钱用纸包好交给朱某某的。
问:有其他人看到吗?
答:没有。
问:为什么要选择在麻将馆里把这么多钱给朱某某?
答:不为什么,就是给了。
问:借条也是在麻将馆里打的吗?
答:是的。
辩护人在对证人证言质证时指出,被害人的陈述不真实。第一,根据常情,借钱是比较私人的,不会选择在公共场合人多的时候;第二,每次借款数额并不小,不是几十上百元,而是上万元,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利益重大事项,如果需要打借条,更不会在人员嘈杂的场合打条子;第三,被害人交付时并没有其他人看见,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第四,被害人在报案时的陈述内容反复,有报复被告人借钱不还的心理,陈述的真实性不能保障。最终,合议庭对被害人的18万元的主张,没有完全支持,而是采信了被告人自认的9.1万元。所以,对于被害人的说法,在发问时辩护人的重点是要暴露其相互矛盾、不合常情之处,不要希望当着被害人的面指出其不合理之处,因为被害人也会马上用一百种理由来解释。辩护人要做的只是提问,在被害人回答后,针对被害人的回答指出其中不合理之处,把疑问种在法官的心里,就达到发问被害人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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