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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受疫情严峻影响,司法裁判出现重刑化倾向,特殊时期,理当如此!而近期国内举办的几场针对疫情下法律适用的刑法学研讨会(网络在线方式),有学者呼吁,要区分对待。

2020225,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突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我认为这是中央的政策发挥了作用,近期中央布署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密集出台了一些保民生、稳就业政策。所以,这个意见,对涉刑企业的复工复产尤为重要,在此归纳一下意见的要旨:

“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

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

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快”,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企业负面影响

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企业化解矛盾。

“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未造成实质危害的;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

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缓”,涉企业案件能够宽缓尽量宽缓,防止企业失血

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企业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一个企业曾经的污点,固然无法抹除,但疫情期间的共克时艰,也不应当将其排除在外。意见出台,也是看到了民营企业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能存活一个算一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强调“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疫情当下,情急之举,为追求防疫效率,疏忽了规则规范,是对价值位阶的一个合理排序,就好比“方舱医院”不具传染病医院的最佳条件,但是却是当时的最优选择,是保护最广大受染人群的良善之举。因此,一些企业在防疫生产中的不规范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社会机制中应当有容错的弹性,可行政处罚,但不一定要上刑。意见中“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就是属于不具有犯罪违法性,或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殊时期对社会效果的考量是多维的,应当随着多目标政策的选择进行适度调整。当前,司法机关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实现统一,如何实现平衡,既应当准确拿捏,又需要快速响应,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建议在人权保障上不降低严格证明标准,在产权保护上加大力度,为保民生,稳就业,对涉刑企业“抬高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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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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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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