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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辩”是什么?就是一些陈词滥调,让人听到耳朵生茧、听力受损的辩护词。比如,言必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打感情牌,被告人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只有被告人这么一个赡养人之类的。法庭是一个以理服人的地方,初犯、偶犯、上有老下有小的犯罪嫌疑人多如牛毛,想用这种充满套路的辩护词让法庭判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最后的结果,大概率就是事倍功半、徒劳无功。还有,律师青睐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不是说有就有,“合理怀疑”要重构一套事实,另起证据炉灶,使法官内心确信有之,不然就是花架子、“套路辩”。再说到“精细化辩护”,如果囿于细枝未节,不触及到根本,对结果产生不了实质性影响的辩护,也是“套路辩”。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才能跳出“套路辩”的窠臼,做到“颠覆式”?朱明勇律师曾提出,一靠研磨,像太极推手一样的反复推演;二靠悟性,只待灵光乍现的一瞬。换言之,就是“独立思考、发散思维”。

培养独立思考、发散思维的能力 

具备独立思考能力,是一名刑辩律师所必须具备的素养。在朱律师曾经办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里,涉案物品甲苯的数量多达两万多吨,表面来看这起案件已经没有任何辩护空间了。但是如果刑辩律师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从案件背景着手去分析,就会发现作为当事人的民营化工企业,它的经营许可范围中还包括类似化学物品。而且被告企业是把甲苯作为添加剂销售给石化公司,用来加入石油中,属于正常生产生活用途,一没有危害性,二有检方内部座谈会纪要,对此种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看来律师无罪辩护成功,但检察机关又变更起诉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开票为“芳烃”,从中学化学里也可以知道,芳烃是甲苯的种概念。为了将专业问题口语化,朱明勇律师打了一个比方:说好卖的是水果,实际卖的是苹果,能算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售假吗?道理不言自明。这起案件经过一波三折,最后又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再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开挖、外销原煤矿遗留下一的煤矸石属于非法采矿,但是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文件和国家标准,煤矸石不同于煤,一个灰分大于50%,一个灰分小于50%,不是同一种物质;其次是煤矸石属于固体废物,不是矿产品;更重要的是原煤矿遗留的煤矸石的物权属于原采矿权人,物权具有绝对性、永续性,不会因时间失去,当事人具有合法处分权利!不应被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一专多能 寻找辩护突破点

一名刑辩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化学等交叉学科的综合素养。换句话说,就是要擅于从其它学科汲取养分,为“颠覆式辩护”注入动能。同时,刑辩律师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悟性以及敏锐的洞察力,擅于凭借社会阅历以及生活常识去发现线索,寻找辩护的突破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刑辩律师或许应该像新闻记者那样,成为“一专多能”的杂家。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就伤者伤情咨询法医专家、现场借助痕检专家;办理证券操纵案件,就交易和波动异常的关系求教于金融学家;办理危险物质案件,就化学物品的腐蚀性提问于化学工程师……,做到应做尽做。

刑辩律师还要敢为,只要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以内,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要担心的是那些干预司法弄权之人,案件还没有审完,当初干预司法的人自己就出事了。刑辩律师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敢于辩护,有句话说得好:最怕碌碌无为,还安慰自己说平凡可贵。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和职业,都应该把成为行业顶尖1%作为梦想和追求。刑辩律师,亦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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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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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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