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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13 日,武汉大学以肖某在图书馆存在 “不雅行为” 为由对其作出记过处分。但 2025 年 7 月 25 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他人对肖某的性骚扰指控,认定肖某的行为系因 “特应性皮炎” 发作导致的抓痒,不构成性骚扰。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这说明武汉大学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已被法院判决否定,肖某可依据该判决,以原处分依据错误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因此,肖某具备起诉资格,武汉大学可作为适格被告。
起诉时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 6 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肖某若因网暴患 PTSD 等精神疾病,属于 “非自身原因耽误期限”,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时效内,时效自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但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且该事件仍在 5 年最长保护期内(从 2023 年 10 月处分决定作出到 2028 年 10 月截止)。
作为律师,个人认为这位男生的问题是在当初事发时,就可以收集全部的可以证明自己患病的证据向学校提交或向社会公众公布,澄清事实真相就不会引发误解。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当时聘请皮肤病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解读自己抓挠的原因是皮肤病而不是性骚扰,以上的法律应对,不应是等到杨某起诉到法院,肖某为了应诉才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清白。难道如果没有杨某起诉,肖某就一直蒙冤受屈下去?
另外,对于杨某,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对肖某的不雅动作做出性骚扰的判断,误解也在所难免,不是诬告。试想多数女生在看到对面男生做此不雅动作,也会有所误判,人之常情而已。但如果在已知是误会的情况下,再因为维护面子而一再抹黑肖某,就属于名誉侵权行为了。
这个事件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在面对未知事件时的诸多盲区。对于个人而言,当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主动提供证据澄清事实,避免陷入被动的困境;对于高校等机构,在作出涉及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时,应秉持严谨细致的态度,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片面信息造成误判,损害他人权益;对于社会大众,在网络时代更要保持理性与克制,不轻易被片面之词裹挟,不随意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网络暴力。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事件的参与者或旁观者,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保持客观公正,才能让类似的误会和伤害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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