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引爆全网,有关释永信涉嫌犯罪的信息一经发出,便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笔者无意讨论释永信是否构成犯罪,仅从法律角度,聊一聊该发布内容中值得商榷之处。
一、信息发布主体不适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执法惯例,涉嫌犯罪信息的权威发布主体应为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在此次事件中,少林寺管理处发布的公告里,并未明确表明所涉信息的来源,这意味着缺乏信息源头。该“少林寺管理处”,据网络公开信息显示,属于事业单位,且隶属少林景区管理局,本质上是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能集中在景区的综合管理,如环境保护、卫生维护、设施保障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依法虽可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但范围严格限定在景区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发布可能涉及他人犯罪的信息,显然已超出其既定职能范围。
二、内容表述存在法律瑕疵
少林寺管理处发布的相关内容中,不仅提及释永信的作风问题,还提到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然而,其中所使用的 “挪用侵占” 字眼,并非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确切罪名,这种模糊且不准确的表述,极易误导公众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此外,公告中提到的 “项目资金”,从一般理解来看,项目资金通常是与公司经营项目相关联,对于一座寺院而言,其资金性质和管理模式与公司项目资金存在显著差异,将此概念简单套用在寺院资产问题上,在逻辑和法律定性上均缺乏严谨性。
三、发布主体名称有失规范
通过检索少林寺官方平台(含官网、公众号)及政府公开信息(如登封市人民政府),未发现 “少林寺管理处” 的规范机构登记信息,与之关联的法定管理主体为 “少林景区管理局”(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 ),而少林寺内部事务机构为 “少林寺寺务处”。7月27日自“少林寺管理处”发布“情况通报”,已有不少媒体直接引用该管理处的通报,当然也有自媒体对“少林寺管理处”主体进行查询,认为“通常指嵩山风景名胜区少林景区管理局,是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事业单位”,可见部分公众也要靠名称进行关联,猜测“少林寺管理处”系少林景区管理局。
一个机构名称的不规范,会从多个方面对发布内容的严谨性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公众对信息发布机构的信任,首先建立在对其身份合法性和规范性的认可上。当机构名称都无法规范,公众自然会对其发布信息的来源、真实性以及权威性产生怀疑。长此以往,这不仅会削弱公众对该机构的信任,也会对整个事件的舆论走向产生不良影响,使社会舆论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把控。
笔者认为,探讨这一问题的关键,并非对释永信个人行为作定性评判,而是聚焦行政通报的 “合法性、严谨性、规范性”。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发布信息时应严守 “职权法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 原则。唯有规范行政行为边界,强化法律概念严谨性,明晰机构身份合法性,才能慢慢让大家打心眼儿里认可和相信法治这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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