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晚上在复旦大学法学院给法律硕士的学生们上企业刑事合规的实务课程。由于讲到了突发的刑事风险合规实务,即兴讲了自己承办的几起企业涉刑案件。课程末尾,有学生提问:“老师,您认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最需要具备的素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也是不加思考,直接给出了答案——辩护人的内心确信。
曾经看过一部美剧《金牌律师》,本剧的主人公是一家高级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合伙人,他们个个身手不凡、各有所专。虽然都无比自负,但又能紧密合作,为自己的客户们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的官司。这四位金牌律师却往往能穷尽所能,运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打赢官司,洗脱罪名。本剧的一大独特之处在于:每当一集结束之际,会将此案经过回放总结,由观众来判断,这些作为社会精英的律师,他们到底是在维护正义,还是在助纣为虐。
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都知道,客观事实永远都不可能达到,只能无限接近。因此,法律人被教育要时刻保持理性,所以,当辩护人在承办案件的时候,往往会根据被法庭所采信的证据,来构建案件的主观事实,以此说服法官,争取有利判决。至于内心是否确信,明知无法还原,故而无需强求,这点从职业角度无可厚非,但当其成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心理暗示时,就值得警惕了。
有时候,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当接手一个案件时,我们会形成一种独立于当事人的内心确信,我们会把自己置身于案件的情境当中,设身处地想一想,被告人是否真的犯罪?他的辩解是否成立?他为什么犯罪?他的内心动机是什么?他的犯罪根源是什么?最终形成辩护人的内心确信,我想这里除了理性之外,也蕴含了一种感性,是一份让自己能够投入专注的确信,因为有这样的一种确信,也使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或义正辞严或予情入理,这时的辩护是生动、富有感染力的。
记得前年,美国资深刑事辩律师Nelson Lee到中国访问,在盈科上海分所做了一次沙龙活动。Nelson Lee介绍自己曾经是美国纽约州检察官,承办了大量性暴力犯罪案件。所以,当Nelson Lee转行从事职业律师时,Nelson Lee所在的律所便不承办性暴力犯罪,Nelson Lee的说法让在座的中国律师同行大为不解。通常具有相关职业背景往往是律师执业的优势,为什么在美国同行那里却行不通了呢?Lawyer Lee 解释说,他自己因为太熟悉性暴力犯罪的过程了,他无法在内心形成确信,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所以索性放弃。美国同行的专业精神,不仅体现在了专业技能上,同时也体现在了高度的责任感。这种弃而不做的做法与我的思考不谋而合,甚至更加彻底。
《金牌律师》每期的回放,都用剧情一一印证辩护人内心确信所构建的事实,固然有剧情的需要,但也有相当的合理性。四位金牌律师穷尽所能,秉持的独立精神、细致入微洞察力、高度责任感,运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客户打赢官司,洗脱罪名,莫不因为有内心信念。回到现实中,刑事诉讼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重要的一项标准是“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辩护人充分说理和运用证据,以客观真实为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为现实底线,“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建立自己的内心确认,将之传递给法官,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最终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正义并非唯一。大家都坚守着自己的正义,从自己的正义出发,来审视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从而促使真相浮出水面,这才能称之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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