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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的文化交流能够促进刑辩律师站在更宽广的视野上思考专业,春节前,我和二十多位律师同行一起,远赴美国进行了为期十四天的法治文化之旅。

而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着重体验的,就是美国的法院、法学院校、律所、律师协会……在此期间,我们不但旁听了法庭审理,还与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进行了座谈,对美国的法庭审理有了直观的了解。

我们这次旁听到的,恰好是一起在国内被称为“零口供”的案件。

2019年115日上午九点半,我们一行人来到纽约布朗士法院,旁听由马科斯法官(Judge Martin Marcus)主审的一起凶杀案。

这起案件较为特殊,为了便于在旁听过程中更好地理解案情,我们提前获得了一些案件相关信息。本案证据的关键点如下:

被害人的汽车两年前被盗;

被告人在一次车祸中被发现坐在这个被盗的车子里面;

经过一个亲戚的调解,被告人同意为盗窃车辆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大约60007000美元;

但是过去的两年里,被告人从未支付过这笔赔偿;

在被害人被杀害前一天,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500美元,并且答应第二天再支付500美元;

根据手机数据显示,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谋杀发生的那天晚上有联络;

手机定位显示,被告人在被害人遇害当晚就在谋杀案发生的现场附近;

杀人使用的枪支至今下落不明;

陪审团没有听到有司法鉴定的证据,包括被害者车上的指纹提取;

在这桩谋杀案中,没有目击者;

这个案件控方所依据的只有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该案此前已经审理了一段时间,根据原先的审理进程,我们可以旁听到一些交叉询问的细节,但是从我们计划抵达的前一周开始,此案的审理异乎寻常地快速,我们被告知可能只能旁听到“结案陈词”阶段。

不过到法院当天,我们又得到了令人兴奋的好消息,我们不但可以旁听到“交叉询问”,而且通知到庭的还是办案警探。要知道在国内,警察到庭接受调查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我们都觉得不虚此行。

本案中辩方申请侦探出庭,先由辩方开始主询问,然后控方再进行询问。

由于案发现场有一段视频,虽然不能直接分辨出疑犯,但面容、身形、步态等与被告人较为相似,而辩护人在交叉询问时要求警方说明被告人穿着等特征,希望质疑警方证人的记忆力与判断力。

同时,视频中有一段镜头可以反映疑犯从垃圾筒里取出一个物件,侦探作证时表示这正是疑犯取枪时的动作,根据他多年的警务经验,垃圾筒里会有黑帮存放在社区的枪支,这个说法最终可能影响了陪审团的内心判断。

在开庭前,法官指示控辩双方律师上前,要求就发问目的进行说明。

开庭过程中,如果一方的发问不具有相关性,法官会根据对方的反对,当场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开庭的最后,法官向陪审团指示,不要受其他人的影响,要独立作出判断。本次庭审过程持续了二个多小时,控辩双方都非常礼貌平和。

庭审结束后,马科斯法官换下法袍,走到旁听席解答我们的疑问。有律师向马科斯法官询问,在美国是否有对律师的评价机制?马科斯法官回答,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为自己的律师没有起到辩护作用,被告人在上诉过程中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推翻判决。

此外我们得知,本次庭审的陪审团是15人,其中有2个陪审员中途不能坚持参加,因此为了保证陪审团人数达到法定要求,一般在人数上有所富余。

几天后,我们辗转得知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陪审团做出了“有罪(Guilty)”的结论。

这个消息着实令我们感到有些意外,因为本案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在国内叫做“零口供案件”。

在我们以往的认知中,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辩方律师的策略就是一直在强调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尤其在证明力方面。也许是我们未全程旁听庭审,根据我们当天的旁听内容判断,本案相关证据并未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但没有办法,这就是陪审团做出的决定,一旦陪审团做了决定,法官就必须相应做出裁判,随行的美国教授说以环境证据定案在美国并不少见。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凡事不都只有一种判断,只有自己亲身体验,才能更理解标准其实并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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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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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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