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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20190809日报导称,上海一中院原院长潘福仁南昌公开受审,被控受贿800万元,但潘福仁对于上述指控全部予以否认,理由是被非法取证。从眼下正的审理的潘福仁受贿案来看,透射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身影,而且潘福仁的辩护人也是两位久负盛名的刑辩律师,上海陶武平律师和北京周泽律师,是否能成功排非,可拭目以待。

潘福仁的辩称非法取证的内容,根据报导原文摘录如下:

潘福仁的辩称是,他在纪委阶段的口供,是在有关人员的逼供以及威胁利诱下被迫作出的。“我的老婆、女婿都被抓了,他们说如果我不交待承认,就把我的女儿也抓起来。”潘福仁说,自己担心外孙女无人照顾,只好就根据他们的要求做口供,“口供内容要么是他们直接说,让我复述,要么他们提示,要么直接说个受贿数目,让我自己说分几次收受。”

潘福仁还称自己受到了多种形式的刑讯逼供,如办案人员踢打他的腿部,每次十几分钟到半小时,他先后被殴打了八次;连续七八天剥夺他的睡眠,每天只能睡三小时;被要求伸直双臂双腿贴墙而立,或正在屋子中间,每次一到三小时;被强迫每天近20个小时坐在硬凳子上,连续三个多月,致使他的臀部三次溃烂;将他数日关进完全没有窗户的囚室,等等。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就是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司法机关依法将予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可以看到,排除非法证据针对的是“侦查人员”,而不是“纪委人员”,但是如果侦查机关将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言词证据也属于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回到案件,先不论潘福仁是否真的被非法逼取口供,从报导内容来看,潘福仁在法庭上的陈述,已经具备了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前提条件。大家可以对照条文来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以肉刑、变相肉刑、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完全符合《规程》第一条前二项。法律确立了两种排非启动方式:一是诉权启动方式,辩方启动;二是职权启动方式,法院启动。如果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还需要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比方说:

被告人自己向辩护律师陈述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的笔录材料(例如,朱明勇、周泽律师在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使用)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监控录像,监居点的《健康检查记录》和出入登记记录;医护人员值班记录,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

讯问笔录(例如,两份高度雷同的笔录,被法院认为有非法指供可能,在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中,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讯问录音录像(例如,侦查机关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王平受贿案中,法院认为对未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应予排除)

提讯证、传唤证(例如,传唤证显示传唤持续的时间超过 24 小时,在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中,法院认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仍然非法羁押)

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的调查笔录,甚至包括立案管辖法律文书等等。

看到这里,有人要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到哪里取得这些材料呢?不是有一句话,叫做“法不强人所难吗”?当然,被告人和辩方的举证只需要达到初步证明即可,有些材料只要存在且与证据合法性相关,比如监控录像,可由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

在举证责任的安排上,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强制性排除的对象,“你若无证,即是非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后果就是: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进入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什么要对非法证据确立“强制性排除”后果?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就指出过没有惩罚机制的弊端,“凡是没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侦查规范,往往会变成一种无法实施的政策性宣示”。对于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唯有确立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能达到有效地抑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效果。

其实,真相永远不可能真正还原,有令人信服的还原真相过程就不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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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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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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