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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455942,这一组数字似乎毫无关联,却是在承办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萦绕不去的数字。2018113日,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上海市某法院宣判,检察机关求刑42个月至54个月,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559条,判处14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随着一记法锤落下,罗某某长吁了一口气,即将终结这无尽的黑夜,再过13天就可以走出看守所的大门。

 

公司的惠民业务

2015年,小罗与几个搞IT的兄弟,在上海一起创办了一家网络公司。怀抱着能在上海创业的愿景,几个创始合伙人撸起袖子加油干。但是由于缺少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公司业务一直不景气。正当愁苦之时,一位客户的意外需求,使得小罗等人眼前一亮。原来,有客户在公司开设的BBS上寻求车主电话信息,而小罗正好有这些信息的获取资源。顺着这个需求,一个由公司提供平台,一方发出需求,另一方提供车主信息,用于解决占道挪车问题的APP应运而生了。作为开发这款APP的创业团队,小罗等人对于自己终于探索出既有利于民生,又能产生价值的商业模式,倍感高兴。

 

突如其来的抓捕

201711月,小罗在公司上班时,突然被警察带走,1个月后,小罗被批准逮捕。201712月,经家属委托接手案件后,我查阅了案卷,提出案件事实证据问题,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由于公安机关从支付宝公司调取了公司收入明细,检察机关认定公司该项业务的违法所得已达《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最终,检察机关以涉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6211条,获利12万余元,建议量刑3.5年至4.5年将小罗等四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前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古某某、陈某于20155月在本市杨浦区成立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手机软件IOS客户端开发、维护,被告人古某某负责手机软件安卓客户端开发、维护,被告人陈某负责手机软件市场推广。期间,该公司开发“跑丁车”手机APP软件。20166月起,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跑丁车”手机APP软件中增加“找车主”功能,注册用户在提交车牌号并支付查询费用后,能获取车主信息,其中部分车主信息由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黄牛”获取后提供。被告人胡某某、古某某、陈某明知该功能非法出售、提供车主个人信息,仍负责软件的开发、维护、推广工作。至案发,仅该公司支付宝账户收取此类查询费用人民币12万余元。经鉴定,从该公司使用的服务器检出涉及查询车主信息的主题贴5,233个,检出回贴5,473个,检出回贴中图片文件6,211个。故,对罗某某的量刑建议为36个月至46个月,这意味着罗某某无缘缓刑,刑期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

为了甄别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团队加班加点,将公安机关从公司服务器中提取的6211张照片,从过于庞大的信息中,逐一进行分类,整理出“无效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系政府、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完全信息”、“车辆基础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四类信息,并专门制作《信息筛查报告》、刻制光盘、制作表格、收集法院二审改判的相关案件,最终可以被确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为4559条,显然未达到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000条最低入刑标准,该报告提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后,引起检察机关和法院的高度重视。      

 

三次开庭定案

罗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历经三次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一、涉案的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的条数;第二、罗某等获利是否应该扣减提供信息者的获利,罗某某等人仅是抽取了12万余元中的20%,其余钱款是归提供信息者所有。

对于争议焦点一,由于辩护人庭前提供了翔实的《信息筛查报告》,公诉人当庭对报告数据予以认可,并表示由于追诉标准之一是5000条,考虑本案是以获利1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素,故信息未达到5000条,可以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虑。

对于争议焦点二,就违法所得12万元,公诉人认为不应当扣减信息提供者的获利,理由是20175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违法所得”作为定罪处罚的情节认定标准,是为判处罚金、刑事没收程序提供范围的功能,不扣减成本的获利数额最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及其公司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仅起到居间作用,违法所得应当为公司该项业务收入的20%,另80%收入不应计入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就争议焦点一,由于无可辩驳的数据在案,法院认定辩护人提交的《信息筛查报告》中个人信息的条数,从该公司使用的服务器检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559条;法院判决就争议焦点二,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运营的APP信息提供功能与一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先获取他人信息再予以出售、提供有所不同,该功能系先由注册用户在该APP上发布主题帖,提交车牌号码并支付查询费用至指定账户,随后由相对方在主题帖下回复向其提供车主信息。提供信息者收取查询费用中的80%,其余20%归公司所有。因此,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并未直接参与到具体交易中,不是交易的相对方,其所起到的仅是居间、中介作用,所收取的也仅是该居间行为所产生费用而不是全部交易费用。换言之,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对于注册账户所支付的查询费用,并无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仅是起代管作用。因此,应按全部查询费用的20%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

法院如数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侵犯公司个人信息的条数是4559条和违法所得为25540元的辩护意见,检方基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3.54.5年的指控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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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烨

康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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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虽然文字断断续续,我仍在努力地用它记录生活。Email:kangye@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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